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
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:本校友會定名為「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 第 二 條: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,促進校友情誼,團結校友力量,協助母校暨校友發展,以求達到服務社會,造 福
人群為宗旨。
第 二 章 任 務
第 四 條:本會任務如次: 1.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暨母校發展。
2.校友會員之互助、進修之推行。
3.校友會員康樂活動聯誼組織推行。
4.獎勵母校學生勤奮力學,求其成為敬業樂群誠實之商業人才,設立獎助學金。
5.本會通過各項決議執行之監督。
6.本會會員商業學術研究之推行。
7.本會會員商業術國外考察之組織推行。 8.其他有關事項 。
第 三 章 會 員
第 五 條: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. 台灣光復前母校畢業生。
2.台灣光復前外籍人士在母校畢業或肄業對我國友好者。
3.高雄市改為院轄市前,母校高級部、五年制高職或初級部畢業。
4.凡是母校及母校補校畢業者。
5.凡在母校肄業一年以上因事停止學業或轉學他校者。 第 六 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: 1.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2.有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3.有請求本會協助發展與本會宗旨任務相符之活動。 4.其他合法之應享權利。 第 七 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如決: 1. 繳納會費。
2.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3.維護本會權益,協力發展會務。
4.其他指定之任務。 第 八 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享受會員之權利: 1. 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。
2.對本會有破壞行為或惡意攻擊者。 3.有不名譽之行為足以影響本會聲譽者。
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
第 九 條:本會依法設有理事十五至二十五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至七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速 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及監事時應並選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若干人,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
期為限。
第 十 條:當選理事、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
得以得票數多之職為準,票數相同任其自擇。
第十一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,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就監事中選任得票最多者 當選之。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選舉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以得票最多者當選,理事長代表本 會綜理事務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,副理事長不能執行任務時,理事會就常務 理事推選一人代理之。 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1.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2.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3.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決算及事務計劃。
4.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 第十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1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2.關於本會工作計劃之訂定事項。
3.關於經費預算之編制事項。
4.關於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。
5.召開會員大會。
6.其他有關事項。 1. 執行理事者之決議案。
2.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、業務。 1.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2.監察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執行情形。
3.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4.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 會務,其辦事規則另定之。 第十九條:本會積極加強校友聯誼推行康樂自強活動,得由理事會訂立「雄商校友會康樂自強活動實施要點」,以
作為校友康樂自強活動之依據。
第二十條:凡擔任過本會理事長(會長),卸任後得聘請為校友會名譽理事長。
第 五 章 會 議
第廿二條: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。必要時,得理事會與監事會聯合召開 理監事會聯席會議,惟所討論事項如屬於理事會職權範圍者,仍由出席理事表決之,屬於監事會職掌 者
,由出席監事會表決之。
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
1.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佰元。
2.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佰元。
3.校友及理監事樂捐。
第 七 章 附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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